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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9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镇**路段时,因交通事故与驾驶汽车的左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公安分局调查处理。2018年10月20日17时许,**公安分局将李某某移交**交警大队处理,后李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被行政拘留15日。在被执行行政拘留过程中,李某某采取暴力方式阻碍执法,并咬伤**交警大队民警被害人叶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后被控制并制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卢某某、叶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使用暴力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6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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