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村**街**园某**。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凌塘村村口防疫检查站因不配合检查,与现场防疫工作人员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冲突。李某某遂持现场的礼仪铁柱1根打伤防疫人员陈某甲,致使陈某甲左侧肋骨受伤,李某某在此过程中亦有受伤(经法医学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地点照片等书证、物证;
2、 证人陈某乙等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
7、 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储颖超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预审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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