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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814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黔西县******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时19分,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惠新派出所接110指令,有事主报称在仲恺高新开发区**烧烤店门口被人殴打。接报后,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指派惠新派出所和巡警一中队派员赶往现场。巡警一中队指导员刘某某接报后,因其正在处理其他警情无法离开,立即指派辅警袁某某、姚某某先行前往现场维持秩序。辅警袁某某、姚某某驾驶警用摩托车赶到现场,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喝酒与朋友发生肢体冲突,情绪较激动,遂上前劝阻,并要求双方在现场等候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欲离开现场,辅警袁某某、姚某某上前劝阻时被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殴打致伤。经中信惠州医院诊断,辅警袁某某左眼部软组织挫伤、辅警姚某某右小指挫擦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警,致两名警察受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婷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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