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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6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群众,户籍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0月1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瓦窑路二巷国家山区四建小区,与其妹谭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平山派出所民警欧某某、叶某某接报警后,着警服、开警车到现场处理警情。李某某当着民警的面用手打了谭某甲一巴掌,民警上前制止,并口头传唤李某某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某拒不配合,并在暴力抗执过程中,手持断的玉手镯将欧某某的脸部和叶某某的手背划伤。后经增援民警到场,才强行将李某某带回派出所。经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某某、叶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欧某某、叶某某赔偿人民币66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门诊病历、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谭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程继红

                                 检察官助理:秦艳林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贰册及光盘贰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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