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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4********,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2时29分许,廊坊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匿名报警称:在廊坊市广阳区**乡**村邮政物流园内发生治安案件。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北旺派出所接到派警后,指派民警杨某某、辅警张某某、流管员苗某某到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大南旺村邮政物流园出警。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民警依法处警过程中,抗拒执法,对民警杨某某进行殴打,致杨某某右脸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张某某、苗某某、赵玉明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庆文

检察官助理:徐菲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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