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4********,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村**排**号。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2时29分许,廊坊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匿名报警称:在廊坊市广阳区**乡**村邮政物流园内发生治安案件。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北旺派出所接到派警后,指派民警杨某某、辅警张某某、流管员苗某某到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大南旺村邮政物流园出警。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民警依法处警过程中,抗拒执法,对民警杨某某进行殴打,致杨某某右脸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张某某、苗某某、赵玉明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庆文
检察官助理:徐菲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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