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用钉子扎宋金坡的汽车轮胎,后宋金坡报警,易县城区派出所接警后民警苗建岐、高某某、郝某某三人赶至金台苑小区施工现场出警,对李某某口头传唤无效的情况下进行强制带离,在强制带离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民警辱骂,并将民警胳膊抓伤,将警车的右后门车破璃踹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复兴
检察官助理:孙士程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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