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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0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0时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蒋某某、黄某某、方某某在**镇***村进行烟草市场整顿专项行动,发现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超市”存在违法售卖香烟的行为,执法人员予以调查时,李某某将香烟抱至商店门口,手提“三焱火神”牌燃料并拧开瓶盖,烟草执法人员蒋某某近身予以劝导阻止,在阻拦过程中,燃料泼洒到地上和蒋某某身上,李某某不顾危险用其另一手掏出打火机打火,且口头不断威胁执法人员,妨害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案发当晚,李某某给蒋某某打电话向其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焱火神”牌燃料1瓶;2.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黄某某、方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燕妮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97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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