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零花钱阻挡G341高速公路范窑村段现场施工,施工方报警后。当日14时许,靖远县公安局刘川派出所民警欧某某、汪某某、魏某某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李某某先是持铁锤追打民警欧某某,被欧某某躲开后,又用拳头击打民警魏某某和汪某某,出警民警要求李某某配合调查时,李某某不配合。公安民警在控制李某某的过程中,李某某强烈反抗用拳脚攻击民警,并在前来增援的辅警张某某胸部蹬了一脚。经靖远县刘川镇卫生院诊断汪某某的伤情为:左手中指软组织挫伤。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患有癫痫,案发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残疾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欧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艳红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309****;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2张;

3.作案工具铁锤一把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