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捕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居民身份号5223251987********,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贞丰县**镇**村**组,现住贞丰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8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9日被贞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妻子在贞丰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内发生纠纷,珉谷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副所长指示贞丰县公安局快反队队员姚某某、张某某等人前往处置,在快反队员表明身份进入801室时,李某某不听处警队员警告,持菜刀对姚某某等人进行挥砍,被姚某某等人用警棍挡开,李某某便将手中的菜刀扔向姚某某,将姚某某左侧腹部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犯妨害公务罪,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廷廷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