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江某甲之妹江某乙男朋友,2020年7月7日凌晨2 时许,江某甲因故死亡,其亲属以未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将尸体强行停放于合川区土场镇银翔城盛世华庭3幢1一5房屋客厅内。由于尸体停放于居民区,时值中高考期间,周围群众反映强烈。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组织死者家属进行调解,均未达成一致。2020年7月8 日12 时许,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带领辅警,准备依法将江某甲的尸体移至殡仪馆停放,以消除社会影响,在移动尸体过程中,李某某不听执法人员劝阻,强行阻止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及相关工作人员移走尸体。在阻碍执法时,抓取民警王某某的警棍,持警棍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勤队员明某某打伤。经鉴定,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1证人明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视频录相;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林
检察官助理:潘磊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诉讼卷宗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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