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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36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学府**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购买的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学府**幢**的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遂同多名小区业主到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楼大门口,采取静坐的方式给政府施压。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刘某甲等人对其进行劝离,李某某拒不听劝。后开州区公安局民警罗某某及辅警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也赶至现场,罗某某劝导李某某等人到信访办反映诉求,李某某仍不听劝。后陈某某在劝离李某某时,李某某用针扎伤陈某某右手背及右手腕,张某某上前控制李某某时,李某某又将张某某右前臂咬伤。后民警将李某某控制带走调查。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取得张某某、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作证明、法医检验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 来

检察官助理 冉 林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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