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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51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丈夫吴某某发生感情纠纷,李某某母亲刘某甲见状报警。重庆市公安局处警中心接警后,将警情下达至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鱼嘴派出所,民警胡某某、刘某乙、孙某某着制式警服立即出警赶至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和煦家园小区门口,并依法向李某某等人表明身份。胡某某、刘某乙、孙某某在调处过程中,李某某因醉酒情绪激动并试图上前殴打吴某某,民警胡某某在制止李某某的过程中被李某某踢打、左上臂被李某某咬伤。经医院诊断,民警胡某某左上臂皮肤挫裂伤(人咬伤)。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民警胡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5月3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民警到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民警胡某某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警记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病历材料、伤情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捷

检察官助理  李凯华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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