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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罪)(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7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2020年5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上9时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我市神湾镇外沙村雄恩街137号“烧烤麻辣烫”店铺闹事,店主报警后,宥南派出所指令辅警陈某辉、陈某健前往处置。被告人李某某在辅警亮明身份后仍不某某劝阻并向陈某辉肩膀打了一拳,后辅警将其控制住并带到神湾医院醒酒。当晚10时某某,值班民警钟某发等人到场并亮明身份,将被告人李某某控制在神湾医院101号醒酒室的醒酒床上,后值班民警离开现场,留下辅警陈某辉、陈某健负责看管。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突然挣脱束带,朝陈某辉左侧脸部打了一拳,将其眼镜打烂,后两名辅警合力将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制服,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又将陈某辉右臂打伤。经鉴定,陈某辉伤情未达轻微伤。2020年5月26日上午8时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醒酒后,被传唤至宥南派出所,经观看执法记录仪以及医院监控录像后,供认上述事实是其醉酒后所实施。同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陈某辉人民币1500元某某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丙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视听资料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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