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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罪)_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东检检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住鹤岗市东山区**乡**村,无职业。2020年6月12日因妨害公务罪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9时许,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蔬园乡派出所在办理一起治安案件过程中,办案民警于某、杨某某到位于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黎明村的鹤岗市鑫鑫肉制品厂院内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在于某、杨某某表明警察身份和来意后,被告人李某某,做为该厂管理者,不积极配合警察执法办案,并对警察的叮嘱心生不满,态度蛮横,直至动手打击于某的面部多次,造成于某面部受伤,经鉴定于某为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认罪认罚承诺书、蔬园乡派出所出警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辛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系以暴力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崔彦平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岗市东山区**乡**村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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