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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6〕2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1996年11月18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日17时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在普宁市赤岗镇赤岗山顶角村自己家门口焚化落叶时受到邻居李某乙、李某丙(行政拘留)父子的指责,双方发生口角引起打架,李某甲打伤李某丙,致李某丙左侧第6、第8根肋骨骨折(经普宁市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丙所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户某某、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和辨认笔录;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吴桂武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附送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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