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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1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1016,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经营黄岛区****度假酒店。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2020年7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和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黄岛区****度假酒店”的经营者,实际经营“****度假公馆”,李某某招揽嫖客,容留、介绍王某菲、于某进行卖淫,卖淫女将嫖资与李某某均分。

2020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卖淫女王某菲与嫖客刘某志(均另案处理)在青岛市黄岛区**公馆**区**号楼**房间内发生卖嫖关系,二人发生两次性关系,嫖资分别为480元(含80元房间费)和300元,刘某志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转给王某菲分成350元;

2020年7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卖淫女于某与嫖客朱某栾(均另案处理)在青岛市黄岛区**公馆**区**号楼**房间内发生卖嫖关系,嫖资为500元,朱某栾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于某,于某通过微信转给李某某分成250元;

2020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卖淫女王某菲与嫖客刘某宇(另案处理)在青岛市黄岛区**公馆**区**号楼**房间内发生卖嫖关系,嫖资为400元,刘某宇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给王某菲,王某菲未分成给李某某前就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扣押笔录、提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芬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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