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村**号。2019年8月10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10月起受雇于肖某某(另案处理)在中山市小榄镇新市社区荣华中路23号恒逸酒店四某某鹏某某足浴中心担任主管,负责该场所日常经营管理。2019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张某金、叶某美2名女青年在上述足浴中心多次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8月8日晚上10时某某,公安人员在上述足浴中心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巍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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