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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8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暂住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号楼。2018年12月18日犯故意伤害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补充侦查,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第**排第**户**层租用两间单间,并为房间购置被褥等物品。2019年8月,其先后招募卖淫女马某某、蒋某某等,并将上述的两间单间分配给马某某、蒋某某等作为卖淫房间使用。而后安排马某某、蒋某某每晚19时至次日四时许,**小区第**排巷口站街招嫖,李某某在附近为其把风并偶尔招揽顾客。马某某、蒋某某将嫖客带到各自房间进行价格150元、200元、300元不等的卖淫项目。其中150元项目为带避孕套口交和带避孕套性交,卖淫女分100元,李某某分50元;200元项目为不带避孕套口交和戴避孕套性交,小姐分130元,李某某70元;300元项目为不带避孕套口交和带避孕套性交两次,小姐分200元,李某某分100元;双方通过微信方式支付提成。2019年8月至今,李某某共计容留、介绍蒋某某、马某某卖淫数百次,李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约30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1份;

2、微信截图34张;

3、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4、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以及卖淫女等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10组;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以及卖淫女等人的陈述;

6、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

7、刑事判决书: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刑初753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缓刑期间又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及六十九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决定合并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毅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和证据材料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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