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城**街**号附**号,住仁寿县**街道**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自己经营的仁寿县**街道**街**号**栋**单元**号**旅社内多次介绍、容留张某某、龙某某、赵某某、方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并抽取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辩认、指认笔录;通话清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招揽和介绍嫖客,共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君良
检察官助理:邹敏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仁寿县看守所,电话:1338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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