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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村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东莞市**镇**社区**街**公寓楼下招揽嫖客后,介绍失足妇女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C女子”(均另案处理)卖淫,并提供**公寓**房给廖某某卖淫。失足妇女每次收取130元至200元嫖资,李某某从中抽取30元至100元的提成。期间,李某某一共容留、介绍卖淫约450人次,抽取提成28000余元。2020年5月1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公寓例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廖某某、刘某乙、黄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并在公寓门口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台;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合展

2020916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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