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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6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现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与翁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在泗阳县**镇**小区、**小区等地的租赁房屋内容留、介绍马某某、方某某、王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86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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