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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8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马王坪正街**号附**号租赁房内,介绍并容留王某某、张某某与姚某某、赵某某发生卖淫嫖娼活动,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市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姚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介绍卖淫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玉霞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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