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871号
被告人李乾坤,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乡**村**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0月3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乾坤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李乾坤租下深圳市福田区**坊**栋**房用于容留、介绍卖淫女卖淫。同年6月30日,被告人李乾坤将卖淫女邓某某(已被行政拘留)先后介绍给两个嫖客在上述房间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同日,被告人李乾坤将卖淫女叶某某(已被行政拘留)先后介绍给两个嫖客在上述房间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每介绍一次,被告人李乾坤会从嫖客处收取嫖资人民币200元,李乾坤从中分成100元。
同年7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乾坤将卖淫女叶某某介绍给嫖客邹某某(已被行政拘留)在上述房间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叶某某和邹某某在卖淫嫖娼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随后根据该二人的指认在楼下将被告人李乾坤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民警高某某、李某某众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叶某某、邓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乾坤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乾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乾坤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乾坤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乾坤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乾坤的犯罪情节、犯罪次数、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乾坤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茜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乾坤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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