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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5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其儿子刘某甲的名义租住龙岗区布吉街道**村**房。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以该地点为窝点容留、介绍卖淫女肖某某、魏某某等卖淫女卖淫招嫖,非法抽水牟利。卖淫女肖某某于2019年3月份开始住在该地点并实施卖淫的违法行为。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名青**)收取嫖资,卖淫女跟嫖客发生完性关系之后,嫌疑人李某某将抽水后剩余嫖资给到肖某某。2020年6月12日,民警现场查获一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肖某某、刘某乙。

另在2020年6月10日查获的一宗卖淫嫖娼案中,违法行为人魏某某、黎某某指认系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联系,并提供该地点作为两人卖淫嫖娼的场所。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肖某某、刘某乙、魏某某、黎某某、伍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手机检查、扣押等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信息及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介绍肖某某、魏某某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数份。

3.随案移交物品: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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