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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鹤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住湖北省鹤峰县**镇**街**楼**室,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2019年7月18日批准,于次日被鹤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4日被鹤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陈某某来到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位于***楼的**旅社,住**,次日凌晨时分,陈某某向李某某提出找卖淫小姐“做点”的要求,李某某将张某某介绍给陈某某后,张某某前往302房间与陈某某进行性交易。后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李某某100元嫖资和40元房费。凌晨3时许,陈某某要求李某某再为其找一位卖淫小姐“包夜”,李某某将吴某某介绍给陈某某,吴某某前往302房间与陈某某进行性交易,并通过微信收取陈某某的嫖资400元。后陈某某再次要李某某为其安排卖淫小姐,并转帐150元给李某某,因发生争执案发。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介绍2人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申蓉
助理检察员:  徐进丽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于鹤峰县**镇**街**楼**室,联系电话15926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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