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镇**村**台**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卖淫嫖娼,于2005年8月30日被治安拘留五日;曾因卖淫嫖娼,于2006年8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0元;曾因卖淫嫖娼,于2007年9月12日、2009年4月17日、2010年5月28日、2011年8月26日各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卖淫嫖娼,于2013年6月7日被罚款人民币500元,2013年6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鼓楼区**巷**号**室的家中介绍、容留卖淫女陈某某向张某某卖淫,并从中获利人民币70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介绍、容留卖淫女王某甲向向某某卖淫。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介绍、容留卖淫女王某甲向王某乙卖淫,并从中获利人民币40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介绍、容留卖淫女王某甲向刘某某卖淫。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劣迹材料、房产证、微信转账截图、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陈某某、向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佑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77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未查扣可供执行的财物;
4.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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