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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罪)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突泉县**镇。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中旬至6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女白某某和董某某,在突泉镇某公寓和某足疗店多次为他人提供有偿性服务,并与卖淫女约定分配卖淫收入。被告人李某某共计非法获利800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董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健锁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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