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德庆县**镇其白色别克牌粤******汽车内,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友光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