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路**号**栋**房,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路**小区**房。其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因本案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吴川市**镇**桥头遇见他朋友肖某某(因吸毒已被强制隔离戒毒),李某某知道肖某某还在吸食冰毒后,就叫肖某某到李某某所居住的吴川市**街道**小区**栋**房。李某某从他的房间床底拿出一小包冰毒和吸毒工具与肖某某一起吸食。到当天14时左右,肖某某出去时,李某某又叫其当晚再来吸食。到了5月18日23时许,肖某某又来到李某某家里和李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当晚肖某某在李某某房间睡觉。到了5月19日上午8时许,李某某和肖某某起床后两人外出吃早餐,之后两人又回到李某某家里房间一起吸食冰毒。在上午10时许肖某某准备离开时,李某某又约肖某某晚上再过来吸毒。当天晚上20时许,肖某某应约来到李某某家里和李某某一起吸食冰毒,一直到当晚22时许,肖某某才离开。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四次容留肖某某在其住宅吴川市**街道**小区**房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卷,光碟共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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