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号,现住址同上。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被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2014年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于2019年9月28日被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中山检察院批准 ,于2019年11月4日被中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二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号其家中吸食冰毒。
2019年9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壶;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雅清
检察官助理:唐鸣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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