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73********,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4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从合肥女子戒毒所强制戒毒结束返回蚌埠,经常住在安徽省蚌埠市**城**号楼**室朋友家,因该户主人常年不在家,便交由李某某居住。李某某强制戒毒结束以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吸食毒品,并多次邀请唐某某前来一起吸食毒品。2020年1月初至2020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蚌埠市**城**号楼**室朋友家每月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两次左右,总次数达六、七次。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结论告知书、刑事现场指认笔录、照片;
2.证人余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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