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和平路工程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至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广场路10号地王公馆***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王某某、覃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及相关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检,吸毒人员李某某、王某某、覃某某尿液均呈苯丙胺类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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