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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苍梧县**镇**村**组**号的住处房间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宋某甲、刘某某、宋某乙、黄某某、宋某丙、李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5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李某某及上述吸毒人员抓获,并从现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1只(内有残留液体)和毒品疑似物包装袋6个。经鉴定,该“冰壶”内的液体和6个毒品疑似物包装袋内的残留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道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海洲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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