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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开平市**镇**村十一巷6号,现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祥龙**区**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荣军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区**栋**房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020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在上述出租房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至同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及上述三名吸毒人员在该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4.物证(照片);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秀媚

检察官助理:陈伟炼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涉案物品:自制吸毒工具(带有吸管,瓶身已摔碎)、打火机、锡纸各1件(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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