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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号。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0时许,强某、张某、林某某三人在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家中玩耍。当晚23时许,强某提议购买毒品共同吸食,被告人李某某等三人表示同意。后由强某出资300元钱同张某一起从郭某处购买了300元的冰毒。之后四人用自制“冰壶”和“玻璃冰锅”以烫吸的方式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里共同吸食。2020年10月20日21时许,上述四人被汉台分局民警查获后带至汉台分局缉毒大队进行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均为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多人在家里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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