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3********,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22时许、2020年1月1日早上、2020年1月10日共三次容留戴某某在其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的家中一起吸食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礼进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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