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号**(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19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给予拘留二十日的行政处罚,于2016年5月19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给予社区戒毒三年的行政处罚;因吸食冰毒于2019年11月19日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决定给予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因多次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9日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决定给予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10月12日、11月8日在鲅鱼圈区凯宾国际的一日租房内吸食毒品并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