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无业,现住乾安县**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9月23日,李某某于2017年2月某天因容留张某某、宋某某用烫吸法吸食冰毒被乾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9月19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李某某在其经营的**二手车行内分别两次容留宋某某、张某甲、兰某某共同吸食冰毒,每次约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乙、兰某某、张某甲、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连续两次为三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博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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