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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巷**号**幢**室**室。因吸毒,2018年7月2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8月1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其住处(合肥市瑶海区明光巷7号1幢101室付1室)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如下:

1、2018年2月中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8年3月上旬的一天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并与吸毒人员马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并与吸毒人员马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8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并与吸毒人员张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

2.到案经过;

3.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辨认笔录;

8.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方霞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033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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