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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1〕Z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2********,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付某某、魏某某、“苏某某”在其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号**小区**栋**单元**号租房内,以烫吸或注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如下:

2020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付某某、“苏某某”(在逃)在其住所内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魏某某、付某某、“苏某某”在其住所内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魏某某、“苏某某”在其住所内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控制度,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涛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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