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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广汉市**镇**村**组的家中内,容留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龙斌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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