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3月1日退回彭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日再次移送起诉。期间,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彭州市**镇**小区**栋**单元**号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周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2019年10月31日被现场挡获。从该房屋内查获吸毒工具“壶壶”五个。经鉴定,吸毒工具“壶壶”内的液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犯容留吸毒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彭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提讯证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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