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7********,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所在地********号。2020年10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27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街道**路**号**楼的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王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谢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上述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谢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王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王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20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谢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10月21日15时许,民警在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绕城大道南段637号申通快递门口挡获被告人李某某,随后民警在其位成都市新都区**街道**路**号**楼的租住房内查获吸毒工具。经鉴定,查获的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及吸毒人员谢某某、王某某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娟

检察官助理:蹇林君

                                  2021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