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7********,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街道**路**号**楼的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王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谢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上述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谢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王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王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20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谢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10月21日15时许,民警在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绕城大道南段637号申通快递门口挡获被告人李某某,随后民警在其位成都市新都区**街道**路**号**楼的租住房内查获吸毒工具。经鉴定,查获的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及吸毒人员谢某某、王某某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娟
检察官助理:蹇林君
2021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