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大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841985********,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组,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金某某、刘某某、孔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号**单元**楼**号的家中寝室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翔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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