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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3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某区**村**号。2011年2月12日因赌博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月28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9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村家中卧室里,由牛某某提供冰毒约0.3克,李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徐某(另案处理)、牛某某(在逃)、牟某某(另案处理)吸毒一次。

2、2015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村家中卧室里,由王某某出资200元购买冰毒约0.3克,李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王某某(另案处理)、牟某某吸毒一次。

3、2015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村家中卧室里,由王某某出资200元购买冰毒约0.2克,李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王某某、牟某某、徐某吸毒一次。

4、2015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村家中卧室里,由王某某、牟某某共同出资200元购买冰毒约0.2克,李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王某某、牟某某吸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4次10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甜甜

2017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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