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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路**号,住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路**号**房,2004年1111日盗窃罪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027日贩卖毒品罪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521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封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三次容留陈某某在其家中(封开县**镇**路**号**房)吸食冰毒:

1.2020年4月10日22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80元给李某某作为购买“冰毒”的毒资,由李某某向“封某某”购买200元(李某某出资120元)“冰毒”后,二人一起在李某某家中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4月12日凌晨,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李某某作为购买“冰毒”的毒资,由李某某向“封某某”购买200元(李某某出资100元)“冰毒”后,二人一起在李某某家中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4月27日凌晨,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0元给李某某作为购买“冰毒”的毒资,由李某某向“封某某”购买300元(李某某出资150元)“冰毒”后,二人一起在李某某家中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4.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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