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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8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村**组**号,2018年4月2日因吸毒被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长安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0日因吸毒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0月24日,容留朱某某(另案起诉)在惠州市沥林高速服务区其奔驰车内、其惠城区咖啡店厕所内吸食海洛因共三次;

二、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18日,容留刘某某(另案起诉)在惠州市沥林高速服务区其奔驰车内吸食海洛因共两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2年内5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凯苑

2020年0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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