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0月24日,容留朱某某(另案起诉)在惠州市沥林高速服务区其奔驰车内、其惠城区咖啡店厕所内吸食海洛因共三次;
二、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18日,容留刘某某(另案起诉)在惠州市沥林高速服务区其奔驰车内吸食海洛因共两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2年内5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温凯苑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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