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18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2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公馆**房。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7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处福田区**公馆**房容留陈某某、廖某某、郑某某、赵某某等人吸食毒品,郑某某于2017年5月7日上午在该房内猝死。陈某某、廖某某、赵某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7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陈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死因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杨
2017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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