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武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紫金县**村**号。因本案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7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紫金县**镇**村**小组**号其家中多次容留邓某某、甘某某、赖某某、邓某甲等吸毒人员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文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邓某某、甘某某、赖某某、邓某甲等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廉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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