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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浔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8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19时许、4月23日23时许、4月28日21时许,在桂平市**镇**街**号**房间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吸食冰毒。2020年4月29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桂平市**镇**街**号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何某某抓获,当场在被告人李某某房间内查获“水葫芦”、吸管等吸毒工具。经鉴定,查获的吸毒工具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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